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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将引产婴儿救活送人,被生母知道后索赔百万并被刑拘,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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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53 | 回复1 | 2017-7-31 12: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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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报道,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政府发布消息称,赤峰市生殖健康专科医院抱走“引产婴儿”事件中,婴儿目前健康状况良好,涉事护士已被刑拘,数名涉事民警及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停职并接受调查,相关涉事人员也在接受调查中。
  2013年11月赤峰市未婚女孩张某在赤峰市生殖健康专科医院进行引产手术后,引产婴儿被当事护士抱走。事后,张某从警方处得知孩子尚未死亡,且被转移到300多公里外的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但当地洪山区公安分局及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均拒绝予以立案。此事引发轩然大波。
  随后,赤峰市相关部门对“护士”梁晓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进行审查,对孩子的“收养者”温国强依法进行询问。之前给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涉事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民警苏某某及洪山区公安分局民警刘某某、张某某已遭停职并接受调查。
  同时,赤峰市生殖健康专科医院对实施手术科室负责人停职调查。
  1月7日,根据婴儿母亲张某的要求,有关部门又一次进行了DNA亲子鉴定,结果再次确认两人为单亲生物学遗传关系。目前,婴儿正在专业医院护理,健康状况良好。
  据新京报报道,1月9日,小张的表哥、代理人陈先生表示,妹妹张某目前身体比较弱,他作为代理人正在和政府积极协调沟通,妥善处理。他表示,一旦鉴定结果确定是小张的孩子,首先会办理孩子的接收手续,同时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尽快认定和追究责任。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孩子被追回后“无人认领”,陈先生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真相并非如此,他们从来没有通过任何渠道、在任何时间及场合下表示过“不要孩子”。“他不是物品,是个活生生的人,如果中间再次被周转、掉包,这是有可能发生的,我们必须以负责的态度来确定孩子和小张属于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一旦确定,就会第一时间接回孩子。”
  两地警方曾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
  据央视焦点访谈1月6日报道,18岁的小张因意外怀孕在内蒙古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进行引产手术后,三天后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的警方通知她孩子还活着,被拐卖到了300多公里外的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
  出院费用清单显示,医院收了一笔20元的死婴处理费,这让小张确信孩子被引产处理了。没想到到孩子还活着的小张决心找回孩子,好好把他养大。
  应警方要求,2013年11月10日,小张和家人赶到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做笔录,警方还让小张抽血和孩子做DNA亲子鉴定。办案民警说,孩子是男孩,被以4万元卖到了当地一个村子里。
  得知孩子还活着,小张和家人立即找到了医院院长,要求医院说明孩子是谁抱走的,院长称是一名护士送给表哥寄养。
  从阿旗警方录完笔录之后,小张和家人一直满怀希望等待警方迅速破案归还孩子。但等了10天也没等到音信,当他们再次来到阿旗找到办案的苏警官,发现对方的态度有了明显变化,没有以前那么积极了,苏警官只透露了孩子在阿旗的双胜镇。
  后来办案的警官干脆不接电话,不回短信。阿旗警方迟迟没有消息。按照公安部规定,拐卖儿童的发生地和拐入地都应立案管辖,2013年12月16日,小张和家人又到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所在的红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但三天后红山区警方表示不予立案,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
  2013年12月25日,小张的母亲和表哥第三次来到阿旗公安局刑警大队。这次办案的苏警官说,由于DNA鉴定结果没有出来,所以案子无法进展。
  实际上半个月前的12月10日,小张的母亲和表哥自己找到了赤峰市公安局DNA检测实验室,当时鉴定结果就已经出来了。
  事后记者又陪小张去了一趟了赤峰市公安局DNA检测实验室,央视记者看到了那份编号为0534的DNA检测鉴定书,结论的确写着,小张与孩子是生物学上的母子关系。同时得知孩子现在的抚养人是一个叫温国强的人。当小张家人再次要求归还孩子时,这次苏警官明确表态,他们不负责找孩子。
  小张的母亲提到当时苏警官曾经说过,孩子是被人以4万元买走的,但这时苏警官却矢口否认了自己之前的说法。
  苏警官否认了收钱这个关键事实,意味着阿旗警方对案子的定性不是拐卖,而苏警官接下来表态更让他们大吃一惊,他说有没有DNA鉴定结果都不影响案子定性,这个案子他们已经不立了。这意味着在阿旗警方的眼中,这个案子连拐骗都算不上。
  小张家人此后去到医院,发现抱走孩子的护士已不上班,院方拒绝帮助寻找。
  小张的寻儿经历被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关注。赤峰市政府网站1月7日发布消息对事件回应称,目前已在第一时间将孩子从阿鲁科尔沁旗接到赤峰市区,并积极联系其母亲。对事件直接责任人、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产科护士梁晓华进行了控制,对此次事件立案侦查,严密控制相关涉案人员。
  赤峰市委、市政府成立事件调查处置领导小组。赤峰市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也启动问责调查程序,核实有关部门和人员是否存在渎职失职、违法违纪等问题
楼主热帖
蛀虫不蛀牙 | 2017-7-31 12: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这件情况,绝大多数网友对护士的行为报以了深深的同情,觉得护士救活了一个生命,并托付给可靠人家抚养,应该是公德无量的好事,应该属于社会的正能量。可是最后却被刑拘甚至被讨要罚款,觉得护士太冤了。

我个人以为,这件事情应该从医学、法律、伦理、情感四个方面看这个问题。

1、从医学上

首先,胎儿在引产前,基本上应该在宫内已经死亡,娩出后的活体会不会因为药物或其他因素导致潜在的健康威胁,还是一个未知数。

2、从法律上

怀孕28周以后的孩子,理论上讲在引产后都有存活的可能,所以,一旦孩子离开母体仍然存活,孩子就已经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独立的人,就受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

就这件事情而言,孩子离开母体后并没有死亡,母亲在这一刻就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第一监护人,不管她愿不愿意,也都享有知情权和抚养权,他人无权私自处理孩子的去留,所以,虽然母亲不打算养育这个孩子,但存活事实一旦形成以后,护士的行为就已经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3、从医学伦理上,有些国家规定不准在胎儿进入可存活期后实行人工流产,但因我国尚无相关的政策规定,所以,孕妇有自愿引产的意愿时,医生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不违反国家的政策。

但是如何处理晚期人工流产上面临的胎儿、母亲、家庭等的冲突上,就让医务人员感到非常为难,也涉及了一个医学道德问题,如果胎儿离开母体后是活体,而产妇并不打算留下的时候,只能放任刚出生的婴儿死亡,因为一旦有了医生的私自救治,后续医生将面临不胜其烦的法律和社会问题。

医学伦理学原则:病人利益第一、尊重病人、公正。可是谁来保证引产下来的活体儿的利益呢?

就本案来看,护士的救治符合伦理学的原则,但却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4、从感情上

虽然是家属“遗弃”的胎儿,但毕竟胎儿变成了婴儿,要想即不伤害母亲又能救治婴儿,还能尽最大可能避免众多的繁琐问题,隐瞒事情的经过就行了人之常情,皆大欢喜。

即解决了母亲不愿养育的意愿,也救助了一个可怜的孩子,还解决了一个家庭的不能生育的问题。

综上来看,护士的行为合情、合理,但不合法。所以,盲目的褒贬这件事情,无论对于护士、引产母亲还是对法律的判决都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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